广州华夏职业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来源: 广州华夏职业学院-科研处高教所学报

时间: 2022-10-17 10:36

第一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教学科研和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2016年6月16日颁布,2016年9月1日起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建立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校长负责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

第五条 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 教育与预防

第六条 学校建立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第七条 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要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八条 学校建立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内容,作为教师入职培训和学生入学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第九条 学院对其指导的学生要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成果和撰写过程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应当进行指导、审核。

第十条 学校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学校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专业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学校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三 受理与调查

第十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处)负责受理教师、学生或单位对本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第十五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校认为必要的,也可以受理。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学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受理后,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开展调查。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第二十条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进入正式调查。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通知被举报人。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应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确定,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组应当由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成,其中同行专家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委指派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等关系的,应予回避。

第二十五条 调查组人员姓名和单位信息应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认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更换调查组相关人员。

第二十六条 调查组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七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九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三十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三十一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参加会议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全体学术委员2/3,学术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者提请校务会议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三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的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学校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校务会议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者作出如下处理:

(一)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撤销学术奖励、荣誉称号,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对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撤销其因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有关学术奖励、学术荣誉及其他资格

(四)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取消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资格;取消已有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聘任资格以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按低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或学术职位享受其相应的工资、岗位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撤消当事人行政职务

(六)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者,给予当事人解聘处理或行政开除处分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作出,也可以并用

(八)在校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要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申诉途径和期限。

第三十八条 处理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的,学校应当在学校网站或者有关媒体上公告处理决定书,公告期为15日,公告期届满视为送达。

第三十九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第四十条 调查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恶意举报。对于恶意举报人,属于本学校人员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学校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一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  

第四十二条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第四十三条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 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四十五条 决定受理的,学校或者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 复核后,若发现确实有误,要改变处理结论的,由个人提出申请、学术委员会审议,由学术委员会向学校提出更改处理结论的请示,并提交校务会议审批。

第七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年度发布教风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全院和社会公开,接受全院师生员工监督。

第四十九条 学校有关部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的,学校学术委员会有三分之一委员联名,可提请召开学校临时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讨论查处方案,并提请相关部门执行。

第八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2年6月16日


扫描二维码 分享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