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夏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 广州华夏职业学院-科研处高教所学报

时间: 2022-10-17 10:41

为了规范广州华夏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的审议、评议与咨询程序,提高议事效率,保证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更好地履行学术委员会的职责,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 议事范围和议题确定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范围为《广州华夏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学术委员会职责所涉事项。主要包括:

)学术评价。对学校人才的引进与推荐、科研项目与成果的评审和教师职务评审等学术工作进行仲裁和审定。

)学术决策。对岗位、职称评聘方案等有关学术评价机制、标准和方法的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决策。

)学风建设。负责学校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学术风气的建设与维护等有关工作。

)学术论证。对学校科研工作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等学术工作进行论证。

)学术指导。对各学院、部门学术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评估。

第二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题主要来自学术委员会主任的委托,各学院、部门、学术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者联名提交的议案。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汇总后提交学术委员会主任确定。

第三条 对于确定的议题,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事先准备会议材料。

第二 召开会议和表决形式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表决结果当场公布,所做决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签署后公布。为保证投票的公正性,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能提前投票或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代投票。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专业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学校领导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 议事结果的报送与实施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会议纪要、审议意见和咨询建议,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起草,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审定和签发。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议事结果一般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示意见组织实施。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在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的授权下负责协调和催办。

第十四条 对因事因病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后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向其传达本次会议的议事情况和结果。

第四 议事纪律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从时间和精力上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与会人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委员因公、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以书面形式请假并说明事由。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本着对学校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学校的涉密事项;涉密学术成果

)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他人和单位的评价言论

)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内容和决定事项。

第五  

第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原《广州华夏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2017年5月15日印刷第三册制度,第64章)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202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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