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夏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 广州华夏职业学院-科研处高教所学报

时间: 2018-06-13 15:41

第55章 广州华夏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

为有效地组织管理科研项目,确保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圆满完成,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是经学校立项或组织申报的研发项目。

第二条 本办法包括科研项目的归口管理、分类、申报与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结题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二、管理职责

第三条 科研处是学校科研项目的一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科研文件精神和学校工作实际,起草、修订学校有关自然科学、人文社科研究发展规划、实施方案以及管理制度和办法。

2.负责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检查、验收、绩效考核等的组织管理工作,按权限承担立(结)项相关材料、合同书(责任书)的初审及项目报奖等工作。

3.负责各部门和教职工申报的科研项目经费备案申报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项目经费报销凭证进行初审。

4.负责督促、落实《广州华夏职业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修订)》,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按规定流程进行处理。

5.协助项目负责人做好宣传、推广(转化)项目建设与研究成果。

6.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科研项目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审核、上报、归档工作。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是学校科研项目的二级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本部门教职员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申报、立项等材料的初审及项目研究的管理等工作。

2.协助科研处对本部门教职员工所主持科研项目进行中期检查、结项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1.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按照要求参与相关评审说明、答辩。

2.立项后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撰写开题报告、组织开展研究。

3.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研究质量。

4.按规定合理安排项目经费并提交项目经费支出明细和凭证,做好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工作。

5.项目建设完成后向项目来源单位提交结题报告和相关成果材料,配合做好结题验收和材料归档工作。

6.凡由学校资助(含配套资助)的科研项目,严格执行《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应在项目结题报账前向学校移交设备、产品等物资。

7.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三、项目申报

第六条 校级科研项目申报

(一)设立校级科研项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培植申报广州市级以上项目,故必须按照申报省市级项目的要求填报申请书。校级科研项目的研究期限不超过一年。

(二)项目申请者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申请办法填写《广州华夏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注明最终成果形式和数量。对于不按规定申报的项目,科研处将退回《申请书》重新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报项目有限额规定时,由科研处按程序采取竞争性方式申报。

第七条 鼓励跨学科或与校外行业企业、本科高校等单位联合申报。

由于主观原因被撤消项目或项目成果鉴定未获通过者,或者无特殊情况不按时结题者,两年内不得申请各种来源与级别的新项目。

 申请人如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在处分时限内,不得主持(申报)校级及以上项目的研究,也不得参与市级及以上项目的研究。

四、项目评审

第八条 校级科研项目的评审

1.科研处根据需评审项目的数量与特点提出通讯评审、会议评审建议。

(1)通讯评审。指由科研处将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申报材料邮发给每位评委并由评委给出每个项目是否立项的书面结论,科研处汇总统计书面结论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评审。

(2)会议评审。指由科研处将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申报材料提交至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并确定每个项目是否立项。

2.通讯评审、会议评审主要内容:项目研究基础与团队、内容与目标、创新性、预期成果(包括数量、形式、学术价值与应用价值)、经费预算等。

3.采取竞争性方式申报的项目,应由项目负责人参加或委托课题组成员参加陈述、答辩。

4.凡评审通过拟立项的校级项目,由科研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再由学校下达准予立项的通知。

第九条 校外科研项目的评审

1.无申报数额限制的一般项目,申报材料由申报人所在部门初审、科研处复审、主管校领导核准后上报。

2.申报项目有限额规定或申报重点(重大)项目的,申报材料由申报人所在部门初审、科研处复审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评审,申报人或申报人委托课题组成员参加陈述、答辩,评审通过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其申报材料由科研处安排统一上报。

五、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条 为防止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套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科研项目一经批准立项,即由财务处按照“分类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审批”的原则负责建立专项账户,一项一户,分户管理。

第十一条 校级科研项目须接受科研处的检查、监督和管理。项目负责人在研究中期有义务向科研处书面提供包含项目内容、进度、质量、经费使用情况等材料,并提供相应凭证以备查。其他项目按管理权限要求,接受学校和项目来源单位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校外项目研究内容与研究人员的变动,经科研处和学校领导同意后报项目来源主管单位批准。                                                                        

六、项目结项与评审

第十三条 校级科研项目的结项

1.项目结项最终成果有以下形式:论文(或论文集)、专著(或首译本)、研究报告(或调查报告)、软件、专利、产品等。

2.申请结项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按照项目申请书和任务书的要求,已完成研究任务;有关文件资料齐全,包括项目申请书、任务书(协议书)、经费使用情况明细与凭证、研究成果原件、已出版的专著(或同意出版的出版社证明或出版合同)、已发表的论文复印件(包括期刊封面和版权页、目录页及论文全文和被引用证明)、盖有期刊编辑部公章待发表论文的录用通知等。

3.校级项目完成后,项目主要负责人应填写《结项申请表》,连同最终成果简介、最终成果、附件等结项材料,经项目所在部门初审后报送科研处复审。

4.初审、复审通过后的结项材料,由科研处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由科研处进行公示。公示期满,由学校下达公布评审结果的通知。

评审通过且经公示无异议者,科研处办理结项证明;评审未通过的,须限期整改,并按时提请第二次审评,第二次审评未通过者,取消结项资格,并视情况追缴全部或部分领取的科研经费。

5.使用出版合同、录用通知申请结项的,须在成果正式出版、发表后向科研处提交原件。

第十四条 校级科研项目的结项评审

校级科研项目的结项评审主要内容如下:

1.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2.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规定,数据是否准确真实。

3.该课题研究成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并具有推广应用价值。

4.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第十五条 校外科研项目的结项和评审按照项目来源单位的要求和规定进行。

七、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0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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